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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形成了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用人单位为了在残酷的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体现了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采取的种种方法。竞业限制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时间并不长,但被很多用人单位视为能够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及其竞争地位的方法,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初期便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力图在劳动者将来离职时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能不受到侵犯。但竞业限制制度在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同时,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关系上天然的不对等,因此同时给劳动者带来了诸多困扰,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在其再就业的道路上添置了障碍,比如以一技之长为其就业关键的劳动者,很可能要另行开辟职业道路,或举家搬迁到不影响原用人单位竞争范围的地方工作,这对劳动者不仅是择业自由权的限制,更是基本生存权的限制,给劳动者就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长期以往也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及和谐。本文试图从分析竞业限制制度的性质,我国竞业限制制度发展的过程,结合竞业限制制度现状,提出竞业限制制度可以完善的地方及切实可行性建议。本文首先分析了竞业限制制度的概念及与其他在理论中及司法实践中易混淆的概念相互之间的区别及联系,阐述了竞业限制制度的无可替代性及重要性。然后,分析了竞业限制制度的性质,说明其与劳动法上其他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制度之间的区别;而正是竞业限制制度的独特性,使得立法者在制定相关规定时既要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又要考虑到在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生效时劳动者已离开原用人单位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体现了竞业限制制度的内在复杂性。第三,分析了《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竞业限制制度的变化,阐述了我国竞业限制制度在现阶段的规定,指出了《劳动合同法》在竞业限制制度方面的进步。第四,从竞业限制的限制范围、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及竞业限制的违约金问题等三个方面具体阐述了我国现阶段在立法上有关竞业限制制度部分的欠缺。第五,结合国内现有案例及借鉴国外各国的规定,提出完善竞业限制制度各个方面的立法建议,如立法上应确定合理的竞业限制地域范围及期限,明确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条款,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责任,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补偿金时劳动者可取得履行抗辩权及需要明确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