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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手段,其一诞生,便对世界各国的伦理道德、法律体系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代孕技术发达的各国及地区对代孕应否合法化的争论持续已久,并都在本国或地区的法律中体现了出来。我国代孕技术虽起步较晚,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却在短短十多年间突飞猛进。 2001年我国卫生部做出了重大举措,颁行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两个行政规章,在上述两行政规章中均明确了对代孕的禁止态度,我国官方之所以对代孕作出全面禁止的规定:一是禁止代孕仅仅涉及极少部分人的利益,不会对多数人造成影响;二是代孕行为涉及医学、法律、伦理等方面,会引发诸多复杂问题。其他各国对代孕的立法态度不断理性化,但我国尚处于代孕立法的起步期,卫生部出台的关于代孕的两法规的缺陷正日益凸显。具体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所出台政策效力过低,仅从行政规章的层面进行规制,而法律层面上却仍是真空状态;其二,我国目前不孕不育的妇女人数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迫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现实中的代孕现象频现,代孕并没有因法律的禁止而销声匿迹,反而是在无法律规制和保障的夹缝中,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法律规制的缺乏,使得因代孕出现的道德、法律和经济问题愈演愈烈,引发了诸多损害妇女权益,侵犯孩子利益的纠纷。仅仅因代孕存在“副作用”,就一概予以禁止,显然是一种因噎废食的行为。因此,只有对代孕进行合乎实际的法律规制,才能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为人类服务的功效,才能在兼顾伦理道德和不孕不育人群迫切需要的情况下,让代孕技术发挥其积极作用,保障不孕不育人群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代孕概述、代孕合法化的必要性分析、代孕合法化的法律诠释三个个方面来论证代孕的合理存在性和合法化必要性,并从代孕合法化的立法先见、代孕合法化的制度设计两方面来对我国代孕制度作出了设计和建议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