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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运用还是尝试性的。各地在举行听证时都强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的地方还把“有序”作为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听证程序包括提起、准备和举行三个阶段。
目前的听证会只限于立法领域,而在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方面还没有得到运用。即便是立法听证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1)没有制订统一的听证规则,造成听证的程序性缺失;(2)由于部门利益倾向及立法者的主观期望等因素的影响,听证参加人的广泛代表性难以得到保证;(3)对听证结果的处理和应用重视不够,等等。
笔者认为,要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改进地方人大的听证制度:(1)明确和规范听证的法律依据,实现立法听证制度化、正常化;(2)进一步拓宽听证的范围,把监督、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列入听证范围;(3)确定和强化“反对意见(原则性分歧意见)优先发言、重点对待”原则;(4)严格规范听证程序;(5)注重对听证结果的处理,充分发挥听证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