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在法治国家中,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暴力由国家所垄断,即不允许公民个人使用暴力。但是,在合法权益遭遇紧迫威胁的情况下,公民个人已然无法及时通过公力救济来保障其合法权益。此时,倘若继续坚守“国家垄断暴力”这一原则,显然不利于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故而法谚有云:“紧急状态下无法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便是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在紧急状态下以暴力手段进行自我保全和保全他人的两项权利。近几年来,有关正当防卫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正当防卫理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之相比,有关紧急避险的研究仍显得薄弱,紧急避险理论尚未取得明显的进步。基于此,本文拟对我国民事法律中的紧急避险的概念、类型以及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承担程度等进行研究,以期能够为我国紧急避险在理论上以及立法上的发展完善略尽绵薄之力。本文包括三章内容:第一章主要对紧急避险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并就有关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以及限度条件这两个问题提出新的理论。第二章通过案例分析我国民事紧急避险制度的缺陷及不足,为创新制度有新的思考。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该章将对紧急避险进行重新定义,同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紧急避险进行了类型化的区分,分析不同类型的紧急避险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承当程度,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