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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电子商务获得了一次腾飞的机会,政府和企业都将主要力量都投入到了技术的更新和提高,反而对交易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企业逐利是商业的本质,但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产生的不当行为,网络交易的欺诈问题、强制交易问题、诉讼的管辖问题、网络消费者举证难问题等都不能通过现有的法律体系得到解决。消费者被侵害后,常常无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局面就使得经营者更加肆无忌惮。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是指在交易过程中获得公平合理的对待和经营者有平等对话和商榷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意味着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平等,有权自主选择交易,拒绝经营者不合理条件等权利。网络交易的公平交易权与传统交易并无本质区别,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市场监管的难度。我国学界在网络交易权益保护关注程度比较高,对于公平交易权的探讨一般局限于格式合同、反悔权的研究,但笔者认为远不止于此。2019年《电子商务法》、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都对保护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做了系统性的规定,但立法层级较高,操作性不强。通过梳理这些年来发生的网络纠纷司法判例,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仍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提炼,挖掘出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目前主要表现为四种现象即点击合同的不合理条款、经营者的瑕疵履行、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以及对消费者反悔权的不合理限制。采用理论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讨网络交易公平交易权的特点,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是本文的核心问题。通过对网络交易的三阶段即事前监督审查、规范交易活动和事后救济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出完善网络交易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建议。正所谓法律是常新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公平交易的前提,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身份披露制度,从立法上保护消费者的评价自由,解决信息不对称,防止经营者的不当滥用。规范交易活动即前文提到的网络交易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即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因此规范点击合同,规定法定履行期限,细化反悔权的保护规定,是保护公平交易权的最重要部分。当然构建权威高效的救济机制,推行公益诉讼,设立非诉讼化制度充分发挥消费者保护协会在网络交易每一个过程的作用,推行有利于消费者的管辖和电子证据规则。从根本上平衡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强化企业保护的职责,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同时适当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真正、合理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网络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