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清代司法体制中,京控承担着常态诉讼制度的一般职能,通过平反冤狱,给案件当事人和全社会提供司法正义。京控还是帝国监察体制中的重要一环,一方面,它是皇帝掌控帝国运行信息的重要通道,另一方面,京控更是君主专制官僚制体系中介于常规和非常规之间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以往研究侧重于京控的社会控制功能,对于京控的司法职能及其相关问题研究相对薄弱。本文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光绪朝朱批奏折》中所见京控材料为分析对象,对晚清京控中的三个问题做了论述。 一、京控案件审判程序。“京控”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地域性术语。由于对绝大多数京控案件中央机关接收后发回各省处理,因此,严格意义上,京控不是清代司法中的一个审级。经过清前期的不断发展,嘉庆以后京控案件的处理程序得以定型(,)基本上形成奏交、咨交和驳回三种方式。发审局的出现使得大多数京控案件都由这个准专用性的司法机构审理。清末法律改革,作为专制司法体制之一部分的京控也随之消亡,新设的大理院成为国家最高的上诉机关。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民初大理院逐渐用新的以权利、程序为核心的现代司法制度取代了传统“伸冤”式的京控。 二、当事人诉讼策略和官方诉讼态度。从京控案件来看,清代的刑事司法并不是单纯的犯罪和刑罚。深入到案件的司法过程,我们发现,诉讼当事人为了各自目的,会采取诉冤、诬告、越诉、缠讼、过激行为等诉讼策略以引起官府重视或对其施加压力,来取得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如何处理一件京控案件,不仅是单纯的弄清事实、依法判决的合法问题,更是一个如何平息讼争的合理化过程。这是由国家意识形态的“无讼”观念和官僚系统和司法体制内的各种制度共同决定的。清代司法同样是一个诉讼参与者(皇帝、官吏、诉讼人)互动博弈的过程。 三、京控中的妇女诉讼。以往研究认为,在司法上,国家排斥妇女主动或某些情形下的被动参与,妇女也很少愿意参与诉讼。但是我们却发现,晚清京控中的妇女是一群十分活跃的参与者。她们不仅是传统司法场域中消极的被动者,在某些情况下,她们也会主动闯入这片对她们来说的禁区,并力求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清代立法的模糊性、涉讼妇女的客观生存环境以及诉讼心态是决定妇女是否以及以何种形式参与诉讼的主要因素。妇女,特别是寡妇可以利用以宋明理学为主导的国家意识形态在司法上的表达,通过各种诉讼策略,来为自己服务。面对这群不受欢迎者,官方的态度既不是一味纵容,也不是有错必究,而是在一种有限制的宽容下,灵活予以处理。 清代京控的考察,在深化对传统司法认识的同时,可以帮助我们重新思考当前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上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