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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信息时代悄然来临,其迅猛发展之势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了很大推进,但是其弊害也在渐渐出现,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到底有没有隐私权一直是法学界甚至是社会学界很热门的话题,随着近几年“周一见”事件、风行工作室疯狂爆料、卓伟第一狗仔的出现,该话题又被重新热议,其实,在中国有不成文的规定:“公众人物是没有隐私权”,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就应当被媒体曝光被社会当做茶余饭后的谈资笑料。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稳固,人权思想开始逐渐深入人心,人们在开始学法懂法靠法的时候,最基本的人格权就应当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得到最全面的保障。美国的法治建设比中国先进很多,但是在飞速发展的资本主义法治件建设中并没有只关注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等而是将精力很大方面投入到了完善公民最基本人权的方面,这正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我国近几年的发展势头迅猛,法律规范也在日益更新,但是对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却显得极为薄弱。笔者将从以下三个角度,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体系。第一部分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概述,包括公众人物的概念、隐私权的概念、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及特征、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方式以及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意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不单单是为了维护公众人物的个人利益,更多的是为了社会的稳定以及公民共同的利益。据统计,侵犯过他人隐私权的犯罪分子在被抓捕后仍会二次犯罪,究其原因,就是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体系不完善,不法分子可以肆无忌惮。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焦点,隐私权尚且被肆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更将难上加难。第二部分是对公众人物现状的分析。在社会中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侵权主体已经从传统的新闻机构转化为专职狗仔、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甚至是一起吃饭同事都成为了侵权主体,这使得公众人物无处藏身。法律制度上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隐私权有了突破性的规定,这对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制度建立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上还没有跟上,侵权责任规定的还是不够明确,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等具体赔偿事宜,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很难。第三部门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制度的构建。首先,应明确构建公众人物隐私权体系的基本原则;其次,应当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限;最后,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方合作构建公众人物隐私权体系。笔者认为应当大胆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对包括公众人物在内所有公民隐私权特别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体实现全方面的法律保护,促进整个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