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相比较而言,中国社会团体缺乏应有的自治传统和自治功能,这主要是因
为政府对社会团体的定位不准确、政府对重要资源的独占性控制以及我国传统
文化的影响。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演变。具
体到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则可以认为我国社会团体的兴起和发展
已势在必然,并且将以政府与社会间中介者的角色和自治团体的身份登上历史
舞台。因而,在这种背景下,对我国社会团体自治权予以分析研究,无疑具有
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第2章讨论了社会团体的概念、特征并做了相关分类。在本部分,社
会团体的相关特征尤为重要,事实上,对社会团体特征的总体把握为本文后述
关于社会团体自治权的具体分析提供了宏观背景。
在第3章,本文对我国社会团体的自治权进行了具体分析,回答了“何为
自治”以及“我国社会团体是自治还是自我管理”两个问题,并在得出之结论
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社会团体自治权的性质、内容以及与社会团体自治权来源
——社团规章相关的种种问题。该部分为本文的核心。
第4章和第5章主要讨论了我国社会团体自治权的保护和监督。这两部分
的讨论,一方面是以第3章的有关结论为体系,而非仅从传统的国家、社会团
体、会员或第三人间相互关系的角度和体系来论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关于
社会团体自治权保护和监督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因而讨论更多的是从“应然”
的角度。在这两章,本文主要讨论了上升为公权的社会团体自治权之保护、作
为特殊私权的社会团体自治权之保护、对社会团体自治权的积极监督和消极监
督等问题。
关键词:社会团体 自治权 自我设权 自我管理 公权 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