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互联网+”的新经济时代,诸如滴滴出行、Uber等网约车平台已经逐渐渗透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改变了市民的交通利用方式和交易形态。与此同时,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也逐渐增多。随着《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相继出台,其中都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进行了相应规定。美国和英国认定Uber公司与其驾驶员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裁定也引发了学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认定结果和理论界中学者们意见都存在着分歧,未能就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用工关系认定结果达成统一的共识。因此,将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研究作为论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主要通过以下五个部分内容对论题进行论证:第一部分,对网约车平台发展现状进行介绍,并引入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用工关系的认定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的认定结果以及国内学者对该问题的代表性观点进行分类总结梳理,由此引出对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用工关系深入研究之必要性。第二部分,基于我国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进行认定,整理我国既有判决中对双方关系认定几种判决结果及其判决逻辑依据。将劳动关系认定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个标准与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劳动关系的具体特征相结合并作出具体分析。第三部分,在上一部分所得出结论基础上,对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关系的不同认定意见进一步分析,从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两个角度分析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是否构成这两个关系。第四部分,分别介绍域外的美国、英国最近作出的Uber公司与其驾驶员的劳动关系认定判决,并以此引出美国和英国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及两国法院如何运用其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进行认定,同时介绍了日本认定劳动关系的使用从属性标准,以期对我国认定新型劳动关系的发展提供借鉴与启示。第五部分,提出在我国现行法的框架下,如何证成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分为构建科学的新型劳动关系认定理念,灵活运用从属性标准认定新型劳动关系,从属性判断的要素参考,以及网约车行业为主导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四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