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年间婚姻关系解除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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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的政治相对比较稳定,资本主义经济有所发展,文化教育与法律等方面较之以前进步很大,婚姻关系解除的事件逐渐增多,并呈现出新的特点,衍生出新的问题。就夫妻间的离婚而言,妻子拥有与丈夫离婚的权利。离婚后妻子多数能够得到丈夫的赡养与赔偿,但依然没有与丈夫平分家产的权利,不过这丝毫不影响当时离婚率的持续增长。在离婚的过程中,虽然离婚自由的观念已经被人们所接受,但依然有一部分女性为了子女或者受传统思想的束缚,不选择离婚而选择与丈夫别居。而当时我国未实行别居制度,面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得不支持别居制度。就妾与家长脱离关系而言,妾的法律地位有很大的提升。在赡养费、赔偿金等方面妾享有与妻子同样的权利,且妾比妻子更容易解除与家长之间的关系,这也是造成当时社会中妾的数量不减反增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就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来看,男女双方虽然不能完全做到婚姻自主,但是解除婚约不再困难重重,至少法律完全支持男女双方解除自己不同意的婚约。总而言之,这个时期,婚姻自由的观念得到广泛传播,婚姻关系的解除比较容易。同时婚姻关系解除的司法实践对于简化结婚的礼俗,革除中国的童养媳陋俗、早婚与兼祧妻习俗起到一定的作用。事实上女性在婚姻关系解除的过程中确实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但是女性依然未拥有与男性平等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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