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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日益频繁。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改变着收购公司与被收购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博弈和力量平衡,会给目标公司股东权造成一定的影响,深刻地影响着市场主体对收购活动的预期与实践。收购立法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置各方利益冲突,寻求利益的平衡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立法和监管的永恒主题和宗旨。少数股东作为证券市场的活水之源,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对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少数股东的信任,没有作为公司资本最重要和最本质来源的广大少数股东的投资,不仅不会有证券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整个社会的经济投资和发展都会受到削弱。正是基于上述的法学思考和价值选择,本文对上市公司收购中少数股东权益保护这一问题加以研究,作一些有益的探索,以期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现实需要。 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目标公司的大股东与管理层等多方当事人,面临着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大股东利用其资金和信息优势,为了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做出损害少数股东权益的行为;随着两权的日益分离,公司董事越来越成为公司经营的中心,董事会权利越来越大,在关涉自身利益的时候,也有损害少数股东利益的可能;收购人更是在许多方面占尽先机。而少数股东较为分散,持股份额少,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影响力小,再加上信息方面的弱势,常常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其享有的股东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伤害。因此身处最弱势地位的目标公司少数股东,尤其需要法律的特别关注,成为立法对公司收购进行规制的出发点,是法治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体现。 如何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成为许多国家公司收购立法所关注的焦点。我国收购立法本着鼓励收购、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对收购持积极鼓励态度。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2月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宗旨为“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办法》在收购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公司收购行为进行规范,对保护参与各方的利益、完善收购市场秩序都有重要作用。无论是《公司法》、《证券法》,还是《办法》出台都只是为适应市场发展和当时证券市场宏观经济背景的举措,为少数股东的权利保护只提供了一般性规定,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核心宗旨尚待加强。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在信息披露有效性、司法制度支持等方面与国外存在一定的差距,少数股东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处于劣势地位,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亦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