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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第一次提出缔约过失理论。该理论提出后,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出于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目的,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产生、影响着手,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法律地位、适用范围及赔偿问题,并分析了我国现行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产生及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该理论的诞生使人们认识到当事人在缔约阶段负有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第一部分还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第二部分比较了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异同。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的比较,指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不能为后两者所代替或包含,缔约过失责任应当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共同构成民法的责任体系。第三部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及赔偿范围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合同不成立时、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合同被撤销后以及合同生效后等情形。同时也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第四部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进行了探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为信赖利益,还应包括固有利益。且对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方式为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两种。第五部分如何防范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问题。第六部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文章共计35477字,研究方法:(1)文献分析方法。收集、筛选国内外研究的大量文献,获取与本研究相关的资料,从中提取了必要的背景资料和理论依据,总结和归纳已有研究成果,并加以利用。(2)案例分析方法。精选典型案例,结合案例分析说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具体相关内容。本文的成果及结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者,对信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如何防范缔约过失责任:一是在合同订立之前和之时予以明确约定,加以防范。二是以法定的形式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