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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撤销案件制度作为一种终结刑事诉讼的方式,蕴涵着深刻的制度原理和丰富的价值内涵,为惩罚犯罪和维护人权提供保障,作为使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地从刑事诉讼中摆脱出来的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应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却对刑事诉讼撤销案件制度规定较为简单和粗疏,刑事诉讼理论上对其研究也较少,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撤销案件制度运作的无序、紊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被列入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因此,应修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撤销案件制度,加强刑事诉讼撤销案件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增加刑事诉讼撤销案件的监督、听证、救济程序,促进刑事诉讼撤销案件程序的规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我国刑事诉讼撤销案件是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全面侦查,根据已经查明的证据和事实,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或者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难案件,并且经过侦查机关一定期限的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终止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一项影响刑事诉讼进程与结局的诉讼活动。它是侦查主体在侦查阶段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和性质。 刑事诉讼撤销案件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权,符合人性论的要求,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分流和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但是,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和运作或多或少都会存在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撤销案件制度存在弊端。一方面它缺乏程序性保障,另一方面缺乏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上的参与权、表达权。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反映出一系列问题,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和腐败,漠视公民私权的保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相互监督的关系得不到实现以及存在法外司法现象。 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撤销案件制度的弊端及在司法实践实际运行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找出并剖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提出从原则、制度、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撤销案件制度的建议,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