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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创新型国家建设时期,国家鼓励创造,支持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并且伴随着人们日益追求精神层面的富足,外观设计作为一种能提高产品美感的智力成果,可以说正处在发展的黄金时期。由于我国外观设计制度建立时间较晚、发展时间过短,目前外观设计的保护体系急待完善。从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理论的不完备是制约我国外观设计发展的一大难点,特别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界定上一直问题不断。本文通过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相关理论的梳理、国内外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立法的比较,结合实践中外观设计侵权的具体案例,分析我国当下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制度存在的缺陷,讨论何种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更适合我国实践。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相关理论的概述,首先介绍了影响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的相关因素,包括外观设计保护模式、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外观设计的立法目的及趋势等。接着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如何进行界定展开论述,从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的选择入手,逐步明晰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在群体范畴、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方面的内涵。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内外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的立法情况。国外重点论述了美国、欧盟、日本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立法。这三个国家和地区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起步较早,理论相对成熟,通过与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立法的比较,归纳分析了国内外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立法上的异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制度提供借鉴。第三部分通过剖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归纳总结了目前我国外观设计侵权相同或者近似判定的主要流程,深入剖析了实践案例中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各部分论证上的不足之处,并指明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制度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的缺陷。本部分详细论证了司法实践中各法院间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群体范围、注意力范围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我国当下侵权判定主体总体认知水平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当下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制度存在的欠缺之处提出自己的分析与看法。首先对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制度在适用中出现问题应该如何解决进行分析,后面针对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群体范围、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方面立法上的不完善之处,借鉴其他国家理论上的经验,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