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进程,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深厚的理论渊源和丰富的时代内涵。
随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个人人格得以确立,社会中的公民意识,包括自由意识,平等意识和主权意识日益健全,处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的和谐,应该是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互动状态下形成的“和谐”。这种具有中国特点的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民社会而又超越于一般公民社会的社会;是一个以公正和正义为维度的利益均衡的社会;最终必然是一个“良法善治”的法治社会。社会和谐的建构真正依赖的还是对法律正义的信仰。当法律成为信仰,社会才能在一个共同规则中和谐运转。透析现代法治国家的内在构造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和时代特征,二者之间有着多方面和深层次的契合。基于这些契合,通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之路的构筑,要求有一个健全的公民意识和一个体现民主、平等、高效、以人为本、诚信、公开、公平、公正、责任等法治理念的法治政府。只有建立在和谐社会之上的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彰显法治的价值,同时也只有建立起真正的法治文明国家才能最终走向一个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一个多元互动、合作互助、理性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