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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12月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本文简称《睡简》)是考古学上的一次重大发现,也为研究法制史与汉语史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材料。《睡简》中的法律用语共有410个,其中有344个词,66个词组。 在《睡简》法律用语中出现了大量的多层次结构的复合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1)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律术语要求表意的准确性有关;(2)可能与人的心理感知有关;(3)受时代因素的影响。 法律用语的双音节词比例很高,说明先秦两汉时期复音词实际比例要大于现今人们所认为的25%左右。笔者结合前人之说着重分析了汉语双音化原因,提出了“适应三要求说”。同时笔者依据法律用语的音节特点,分析了《睡简》双音词比例相当高的原因,主要是文体影响,同时认为法律文体不仅影响到词汇的音节结构,还波及到合成词的内在结构形式。而法律用语的命名也很有特点,它的命名原则有区别性与集约性,命名结构主要有四种:(1)、区别语素+属语素;(2)、区别语素+区别语素;(3)、属语素+区别语素;(4)、属语素+属语素。 法律用语的语义具有特指性,语义演变方式也是多样的。 文中以使成式的产生与特殊句式为例说明了法律用语对汉语历史语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 秦律中的奴隶制残余相当严重,它是对封建制的重要补充,这一点可从奴隶名称与地位看出。同时秦律“重法兼儒”的特征也很明显,一般人都主张秦律是“重刑主义”,却否定其有儒家思想。文中以“阑亡”、“弃妻不书”与“家罪”为例来说明秦律淡化伦理,可并不抛弃伦理,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它不可能也不能完全排斥儒家思想,只是在法治名义下兼有儒家思想。秦以法治为主是时代、环境、传统与个性共同作用的产物。 词汇是民族文化的一面镜子,它最直接、最迅速地反映社会的发展变化。从法律用语可看出汉民族的传统价值观念,文中从避讳、性别歧视、宗教观、审美观、亲疏观、等级观、对立统一观七个角度入手分析。它也鲜明地反映了汉民族具象思维特征,本文只是从构词习惯与刑名用字两方面来说明的。 笔者结合传世文献与其它出土文献,分析了法律用语的释义、历史演变,指出了简文释义中的一些错误,并着重对《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中的书证、词条与释义三方面作了详细的分析,指出了《睡简》法律用语在汉语词汇史上的重要价值,以希为语文辞书的编纂提供较为真实的“同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