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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审辩冲突。刑事审辩冲突是法官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冲突,是我国当今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客观现象,它存在于部分刑事案件中。刑事审辩冲突是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建立起控辩审三角庭审结构后,在部分刑事案件中产生的一种庭审结构的失衡,即本应作为居中、独立、公正主持审判、进行裁判的法官,某种意义上“替代控方”或单独地成为与辩护律师对抗、冲突的一方,出现罕见的“冲突错位”。在法庭上,或者在整个审判阶段,控、辩、审之间的“等腰三角结构”被打破了,控、审两方与辩方之间都有“冲突”,尽管“冲突”和对抗的内容、形式和法律属性有很大的差别。刑事审辩冲突表明,法官很大程度上脱离了中立、公正的被说服者的地位,导致司法权威缺失,司法公信力降低。笔者在文中梳理了刑事审辩冲突的表现形式,并得出刑事审辩冲突的本质为刑事庭审结构的失衡这一看法。刑事审辩冲突的表现形式包括法院对辩护律师歧视性安检,辩护律师刻意进行“程序性”辩护,律师“闹庭”导致法庭秩序混乱,律师辩护权遭到解除,律师被法庭驱逐、拘留,辩护律师借助“行为艺术”、舆论等给法官施加压力。造成刑事审辩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官和律师个人的不当行为,包括部分法官和律师自身角色定位偏差,部分法官和律师缺乏职业素养与理性,部分辩护律师对法官司法权威尊重不足;司法理念存在问题,包括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顽疾,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尚未形成;部分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冲突,卷宗移送与抗辩式庭审结构的冲突;司法体制存在弊端,包括司法行政化、地方化诱发审辩冲突,被告人诉讼地位弱势造成审辩冲突,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不足加剧审辩冲突。我国一直在努力解决审辩冲突问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都是我国努力解决审辩冲突的举措。笔者认为,除了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以改善审辩关系外,还需要从规范审辩双方行为,改善司法理念,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改进司法体制等几个方面来努力。具体包括审辩双方要明确自身角色定位,提高审辩双方的职业素养,尊重法官的司法权威,强化程序公正理念,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辩方的证明标准,推进庭前程序和庭审中心主义制度改革,破除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充分保障审判阶段律师权利以及加强法官对辩方的诉讼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