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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住房,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条件,因此,以“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为内容的具有社会权性质的居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保护、实现公民的居住权,是国家履行人权保障义务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正是国家履行其人权保障义务的重要举措。廉租住房制度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情况下,由政府介入住房市场,通过相关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来解决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它对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已历经十余年,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为。而现今国内学者对于廉租住房制度的研究,主要还局限于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层面,从法学角度对廉租住房制度的研究,则较少。法学研究的滞后,影响了廉租住房制度效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深入分析廉租住房制度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出具有操作性和系统性的法规范,对于廉租住房的制度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鉴于此,本文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角度,以对具有社会权性质的居住权的分析论证为逻辑起点,以给付行政的相关原理为分析框架,阐述了廉租住房制度所保护的法益,指出了现行廉租住房法律制度的不足。最后,运用宪法、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和制度,并结合域外经验,从宏观、微观两个方面对我国廉租住房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探讨。希望通过上述分析,能够对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为4章。
第1章是廉租住房法律制度概述。本章首先简要介绍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内涵及其在我国产生、发展的历程,并对现行廉租住房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概括。接着探讨了廉租住房制度中的法律关系及其特点。保障公民居住权是国家履行人权保障义务的具体要求,具有基本权利属性的居住权一旦法定化,公民便享有相应的给付请求权,进而在公民与住房保障机关之间形成给付行政法律关系。在廉租住房实施过程中,既有基于给付行政而形成的公法关系,也有为有效实现给付目的而形成的私法关系,厘清两者的界限对廉租住房纠纷的解决和权利救济有重要意义。在廉租住房实施过程中,给付行政与规制行政并存,给付是目的,规制是手段,规制行政要为给付行政服务。
第2章分析了廉租住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本章主要以现行的廉租住房法律制度规范为分析对象,结合宪法、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和制度,分析现行廉租住房制度的不足。现行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廉租住房法制体系不完善,如法律位阶低、部委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法院审判依据不足等;二是保障对象覆盖面窄,没有将农民工等群体纳入保障范围,有违平等原则;三是相关主体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明确,权利不明确导致权利难以实现,住房保障机关的职权、职责不明确则可能导致不作为或权利滥用;四是行政程序不完善,缺乏申请人用以对抗公权力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程序;五是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骗租现象大量存在,廉租住房流转性较差;六是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无法满足现实需求;七是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对骗租行为惩处不力。
第3章主要介绍了日本公营住宅制度。日本公营住宅制度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以其《宪法》第25条“生存权”规定为基础,以《公营住宅法》为骨架,以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条例为补充的完善的法制体系。日本公营住宅制度保障对象覆盖广泛,资格审查及其严格,实施程序非常完备,对督促收入超标者腾让公营住宅的措施得力。同时,日本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也促进了公营住宅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日本公营住宅制度建设的上述经验,对于我国廉租住房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第4章主要阐述了完善廉租住房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一是要按照渐进式立法的径路,不断完善我国廉租住房法制保障体系,在立法过程中,要处理好法律保留原则的具体应用问题。二是要明确受保障者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明确住房保障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三是要确立以参与为核心理念、以听证为核心内容的正当行政程序;四是要健全、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逐步扩大保障范围,贯彻平等原则,建立退出激励机制、惩戒机制和个人信用机制,增强廉租住房制度的流转性。五是通过构筑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等制度的多元的争议解决机制,有效解决廉租住房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争议。六是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为受保障者的权利保障筑起最后一道安全网。七是完善廉租住房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骗租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公物致损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