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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为监督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奠定了更深的法制基础。但是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对国家赔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对旧法中存在的较为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了修善,如采用多元化的归责原则,确定案件双方的举证责任,提及不作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的监督权等。但是新法对于相关条款的修改力度和深度都尚显不足,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仍留有缺憾,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文章主要运用历史考察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介绍国家赔偿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出发,概述世界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脉络,了解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演进。随之通过对比新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肯定新法的进步之处,其后结合部分案例,认清新法仍然存在的不足,进而在借鉴国外先进的国家赔偿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司法实践,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构建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体系、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采用基准金额*相关系数的计算方法、在检察机关设置专门的“国家赔偿督察委员会”并安排“人民监督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