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我国出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高等教育法》的一系列动作表明要大力推进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发展,构建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机制,目的在于提高大学整体学术水平,展现“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特征。本文以学术委员会制度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美两国大学内外部发展历史和特点为研究对象,旨在发现学术委员会制度发展缓慢,教授治学难以实现的本质原因,以及明晰与其相关的大学行政化、学术权力异化等现象的原因。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以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等视角,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分析法、问卷访谈法深入分析对学术委员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原因。具体流程为,大学外部环境变化是否会对大学发展走向产生影响;受影响程度是否会导致大学内部领导体制变革;领导体制变换对学术委员会和教师群体是否产生作用;具体作用将产生何种反应。本文通过梳理中、美两国大学内外部发展历史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大学外部环境若存在战乱、国策、法律改变等高强度变化因素时,将对大学产生巨大影响;如果有相关人员从中协调,可减小甚至抵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民国时期的清华大学、西南联大都曾与民国政府进行协商,进而保持了大学多样化和“教授治校”特点;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国策、法律变化导致大学内部领导体制反复变革,学术委员会和教师群体受到极大影响;美国借助二战特殊时期以及因个人好恶解聘教授事情的社会反响,将大学推向世界一流水平的地位并催生软法保障教授权利和大学评议会制度。第二,中美两国的硬法、软法对大学影响存在本质性差异。中国法律对大学的总体影响呈现规制与命令特点;美国法律在对大学的总体影响呈现增加补助与协商特点,共同特点是两国作为大一统国家都存在干预大学的倾向。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各大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学术委员会内部依然存在行政干预,或有“学霸”倾向。大学以当然委员的方式安插行政领导;仅少部分案例大学规定了青年委员的比例和任职条件。第二,学术委员会决策权力缺失。仅少部分案例大学给予学术委员会审定权,多数则是审议权、评定权、建议权。第三,学术委员会运行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规定,机构功能定位偏向咨询性。具有领导身份的学术委员会主任较难保持中立态度;例会之外的全体会议召集方式多以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个人发起;议题范围不明确;议事规则有关议事程序内容较少;重大事务的规定不明;复议制度过于原则化;信息公开制度不细致。以目前情况而言,只有少部分大学可以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中心的学术治理体系。出现以上结果的深层次原因有:(1)大学存在于社会是客观现实,无论中国、美国都曾将大学作为实现国家目标和利益的工具,当政府将干预冠以国家利益时就可名正言顺介入大学内外部事务,进而影响大学。(2)美国大学的管理权属于州政府且多为协商式管理,因此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多以“合同”拨款的方式使大学获得资助;中国大学的管理权历来属于国家,其制定的法律以规定大学运作方式为主,(3)在学术委员会获得合法存在形式之前,大学内部已经形成党委、校长为主的稳固治理体系,以限制行政领导人数比例的方式减少行政干预较难。(4)我国学术委员会的产生、权利、作用发挥并非源于大学自身发展的规律,而是由外部立法统一赋予,除教育部门支持之外还需要党和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来授权。(5)美国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较长时间,而我国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带有局促性,随之而来的多方面制度欠缺,需要长时间进行完善。切实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功能,展现“教授治学”特点的对策如下。第一,调整校党委、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三者的工作机制;明确校内最高政治机构、最高行政机构、最高学术机构之间的关系。第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多元化,如增加学生、校友代表;选举方式民主化,尽量减少当然委员的比例,以展现学术机构的民主特色。第三,校党委与校长逐级、逐步按照学术资源的多少、选聘人才岗位的级别、可裁撤何种学术称号等标准赋予学术委员会独立审定权。第四,制定学术、行政复合型权力的行使与归属原则,不建议按学术、行政属性强行划分权力。第五,细化学术纠纷、学术不端事项的受理标准、调查程序和认定规则,在裁决学术纠纷问题中建立学术委员会的威望。综上所述,大学外部环境变化、大学领导体制变革、内部机构设置变换、教师群体的改变四者形成链式反应,共同作用于学术委员会及其制度。长期以来,社会各界人士多有评述大学行政化、学术权力异化等负面状态,呼吁大学构建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权力,实现“教授治学”,更有甚者提出“教授治校”。理性看待“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教授治校”之所以在美国取得成功,并非由于教授掌权,而是“教授治校”本身就是一种学术民主管理形式。在中国,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并非依靠大学自身就能完成,更需要党、各级政府、校内各级单位的配合与支持,这将是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