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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以下简称《海牙管辖权公约》)为研究主体,以分析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从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以及刚通过的《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几个方面展开详尽论述。在此基础上,围绕《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和《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的精神以及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立法和实际,对现行中国相关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比较,并对建立和完善中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全文除绪论外,共分6章。第一章为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概述。本章主要探讨了《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起草谈判的基本情况,包括首先全面回顾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发起制定全球性双重公约草案的谈判历程,深刻剖析了公约草案谈判中所面临的主要困境以及公约草案的最终走向,并对公约草案的适用范围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析。文章认为,无论是从公约模式定位还是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内容上,公约草案均深受较为成功的欧洲两公约的影响,而且公约草案是在十数载艰苦谈判的基础上拟定而来的,迄今仍是完整地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首选。尽管在2005年第20届海牙国际私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妥协性的小公约——《法院选择协议公约》,但这与继续进行的大公约草案的研究与制定并无矛盾。所以,海牙会议各会员国决定继续完成缔结一项全球性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混合型双重公约计划并未因此而予以舍弃。但是《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究竟何时才能得以通过依然是任重道远。第二章为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法律制度(一)。由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是一个颇为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故本文以两章篇幅讨论这一部分内容。本章认为,欧洲两公约特别是《布鲁塞尔公约》对《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的拟定影响深远。尽管惯常居所自身还有一些局限性,但公约草案在普通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上引入了惯常居所概念。在特殊管辖权制度中,协议管辖(选择管辖)是当今国际社会最受青睐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协议管辖效力还是协议管辖形式及事项上,公约草案的规定均具有先进性,值得中国立法借鉴;在应诉管辖上,公约草案界定了具体的抗辩管辖权时间范围,故这一做法也可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