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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不需要借款人的实际还款,并且银行在账面上也收回了贷款,这都促使了以贷还贷被作为偿还旧贷的方法而获得了银行和借款人的青睐,但其固有的缺点和缺乏对作为第三人的担保人的保护而容易引发纠纷。目前我国对以贷还贷还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学界关于以贷还贷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着众多观点,加之银行和借款人对以贷还贷尚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从法律角度正确认识以贷还贷,对以贷还贷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对于解决目前以贷还贷所涉及的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内容共分为四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从以贷还贷的基本理论入手,对以贷还贷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以贷还贷是指借款人在前一借款合同已届清偿期而没有偿还的情况下,与同一个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来对前一个到期借款合同的本金和利息进行偿还的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以贷还贷是两个独立的借款合同,并非合同变更,也不是合同的展期。第二部分探讨的是以贷还贷的认定问题。认定一个借款合同是否为以贷还贷借款合同,应当从前后两个借款合同主体的一致性、前一个借款合同已届清偿期而未获得清偿、前后两个借款合同在时间和借款数额上密切联系、借贷双方在主观上是否一致形成了以贷还贷这四个方面来考虑。第三部分研究的是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并且不因侵害保证人的合法利益而必然无效,又不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属于有效的合同。以贷还贷保证合同由于其属于从合同,效力要受到主合同的影响,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不因为是对以贷还贷借款和同提供保证而无效。第四部分从保证人的角度分析了以贷还贷中保证的法律问题及其处理。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对于保证人责任的承担有着重要的影响,保证合同除了因为自身原无效以外,还存在着因为主合同,即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无效而导致无效的情况。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保证合同有效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则要以保证人对以贷还贷的情况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标准,实质上也是从判断保证人提供保证是否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