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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日趋发展,人们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废水、废气、废渣的过度排放,导致各种环境污染事件的频频发生。环境行政执法在环境保护上面,日益显得力不从心。人们纷纷呼吁建立一种新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弥补环境行政执法失灵的困境。而且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实践也证明了其已经成为了世界大多数国家遏制损害环境生态行为,弥补环境行政执法的有效机制。而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且还停留在法学理论研究层面,立法领域上基本是空白的。中国的环境保护仍然主要依赖于环境行政执法与监管,缺乏必要的公众参与机制。在中国的民事及行政诉讼法上,将原告的诉讼资格仍然限制在“与案件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上,从根本上限制了原告的范围。因此,适格原告资格的确立,是中国构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 在论证中,以明确“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行政执法缺失”补充作用的主线下,主要从当前中国环境行政执法体制缺失,执法失灵入手,并结合中国近几年较为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各地法院的受案情况进行分析;从而介绍环境公益诉讼对中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功能:执法加强型、执法体制缺失弥补型、环境损害国家赔偿型及促进环境公益诉讼政策形成、发展等功能,进一步介绍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问题:即检察机关、环境行政机关、环保团体及公民可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并就该制度的构建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