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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理论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难题之一,当前不论是在公检法之间还是各系统内部之间都存在不同的看法,进而导致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不同主体采用不同理论的情形,因此类似案件不同处理的现象屡见不鲜。认定标准的不一致使得公众无法依据确定的法律规范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预判,一方面有损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是对人权保障的极大冲击。本文从真实案例出发,简要介绍在案件讨论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深入剖析产生分歧意见的理论根源,即是由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不统一造成的。适用上的不一致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鉴于当前司法实践以“立案时”为认定“重大损失”的时间节点,即以行为人行为时为起算时间,但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为行为人的行为设定一定的合理期间,并将合理期间的终点作为玩忽职守行为的起点。本文旨在探索一种行之有效的认定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以及“重大损失”起止时间的处理模式。本文除引言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共22421字: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案情,并说明该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几大争议点,即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王某、张某对多大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玩忽职守罪的基本内涵;其次,简要阐述了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概念、特点等内容;再次,重点介绍了大陆法系的条件说、原因说、中断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以及我国传统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基于对各理论存在合理性的分析,指出其在适用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通过比较分析,最终文章采用条件说判断事实因果关系;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判断法律因果关系,这样既具有可操作性,又能使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迎刃而解;最后,提出了“先后行为人应当分别对其行为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结论。第三部分: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王某、张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与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此外,王某应当对360余万的损失承担责任,张某对其不作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四部分:通过对王某、张某玩忽职守案这一案件进行分析,得出启示:一是对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标准的认定要以是否具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是否遵循客观规律为判断依据;二是对“重大损失”的认定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损失进行客观公正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