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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在实务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其成因具有多样性特点。因隐名出资而产生的纠纷也纷繁复杂,亟待理顺。由于立法的相对缺失,对于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各地法院认定不一,差异较大。理论界也提出了形式说、实质说、综合考虑说和双重标准说等多个标准认定股东资格。现行规范和理论在法律价值的周延和法律逻辑的顺畅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本文在对相关理论和实践分析基础上,阐述了隐名出资的价值存在、价值诉求及基础处理导向,并在此基础上区分违法性、合法性隐名出资,分别提出了认定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标准。最后,隐名出资问题的解决不仅在于出现纠纷后依靠完善的法条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更重要的是纠纷的预防与避免。第一章分析了隐名出资的基础理论。因实际出资人并不具备股东的权利义务,“隐名股东”的提法并不妥当,为概念的准确,本文将用“隐名出资人”的提法进行表述。隐名出资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方式。而不完全隐名出资与完全隐名出资的划分为探讨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提供了重要手段。第二章介绍了隐名出资的产生原因。依据设立隐名出资的目的,隐名出资可以分为: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隐名出资;为利用法律对某些投资的优惠性措施而隐名;出于市场主体的合理经济需求而隐名出资;台商在大陆投资时基于某些特殊原因而隐名出资;基于其他原因而产生的隐名出资。第三章归纳了隐名出资产生纠纷的类型。股权确认纠纷、投资款返款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以及出资瑕疵纠纷。第四章分析了隐名出资的存在价值和价值诉求。不论是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是为利用法律对某些投资的优惠性措施,抑或是出资出于市场主体的合理经济需求的隐名出资都是具有其存在价值的。隐名出资有着自由、安全、公共利益的价值诉求。第五章分析了现阶段关于隐名出资的理论和实践,并提出在处理隐名出资问题时以第三人视角的认定标准。理论界提出的认定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各种标准主要有形式说、实质说、折中说,各种学说既有可取之处,但存在价值判断上的缺失或法律逻辑上的不足。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涉及了隐名股东问题。这些规范基本合理,但要求以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却有违法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地位应从第三人的角度出发,依照“第三人形式说”衡量。此说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或某些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隐名出资处理。第六章阐述了合法性隐名投资的处理规则。依照“第三人形式说”对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间关系、隐名出资与公司的关系、隐名出资与其他第三人的关系三种关系中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分别阐述。第七章探析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隐名出资处理。从有效发挥法律的内在旨意、平衡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出发,对违反强制性规范行为的效力应依不同旨意而区别对待。也就是说法院在处理各类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隐名出资行为时应从行为价值的角度进行实质性分析,通过比例原则权衡利益大小后再来确认行为的无效或有效。第八章阐述了为利用法律对某些投资的优惠性措施而隐名出资的处理,以及为逃避债务、隐藏财产、掩盖不法所得及借用他人名称非诚信地提高公司信誉度而隐名出资的处理。第九章探析了隐名出资风险防范的两条主要手段。隐名出资问题的解决不仅在于出现纠纷后依靠完善的法条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更重要的是纠纷的预防与避免。优化隐名出资协议与引入信托协议进入隐名出资领域是预防纠纷的两条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