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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购物”的方式空前发展。格式条款在其中得到普遍应用。由于网络这一媒介的特殊性,格式条款在网络交易中更显其特殊:条款更易被隐藏、与普通格式条款适用规范不尽相同、交易对象难以确定以及卖方的提醒义务被弱化。暴露的问题也更加尖锐:其一,格式条款规范不明确,并未形成体系。其二,格式条款内容规定不公平,难以平衡双方利益。其三,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较难、订入认定难以及调整法律存在冲突。其四,消费者法律救济受限。其五,审查制度不完善。采用合理的解释方法认定格式条款内容的真意,可以有效维持交易秩序。因此,在实践中,更注重对处于弱势的买方进行保障,注重解释能够为客观理性的第三人所接受,能够被普遍运用在多起纠纷中。除了采用一般的解释规则,还有特殊的解释规则,以达到更好地厘清条款内涵的目的。对于具体格式条款的效力,只有卖方依法提示了格式条款的存在,诚实地对内容真意做出解释,同时买方在了解真意后自愿地接受相应的条款订入合同之中,这样格式条款才能认定为被订入。通过对比我国法律与德国法律,德国对于无效条款的规定更为详细、可操作。可以对德国法律中无效的标准做出借鉴。对于经常出现、严重侵害权益的条款严格认定无效,对于不常出现、侵害权益轻的可以让法官依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可撤销的条款,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完善的构想:立法上需要完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细化卖方的相关义务,让实践交易中双方有法可依;司法上加强审查条款、明确对于条款的解释规则以及在消费者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拓宽其选择管辖地的范围;行政上加强对于格式条款的审核、制定标准文本供企业参考,同时对于已经制定好规范文本的企业加强抽查监督;还需要发挥消协、行业协会以及媒体大众等社会监督。多管齐下,以期能够让我国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发展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