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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石油工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海上石油运输活动频繁,船舶造成的海上石油污染问题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重大环境问题,而由于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但目前国内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责任制度进行的系统的研究的还很少。在这一责任制度下,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问题,只有明确了责任主体,才能使油污损害赔偿得以顺利进行。 目前我国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研究还不是很充分,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意见,也缺少专门的论述。 本文通过对与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有关的国际公约、国内外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即将要建立的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全面的论述了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问题。 本文首先对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然后论述了这一侵权行为应适用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接下来总结了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一般原则下为漏油船舶所有人;特殊情况下根据公约等规定船舶所有人以外的一些人应作为责任主体。 本文针对目前关于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承担方式问题存在的争论做了一一的辨析,得出结论: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应采取严格责任原则,采用国际通用作法“谁漏油,谁负责”的作法。 本文还根据船舶种类、漏油种类等方面详细分析了船舶碰撞造成的各种情形下的具体的责任主体问题。 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沿海运输的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问题,并针对本文的论述提出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法律建议和应采取的措施。 希望能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以解决当前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