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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特点及分配进行了分析的基础上,对美日两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的因素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及其理论依据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垄断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分析,发现垄断民事案件兼具有反垄断法和民法的特征。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一般原则是适用民事法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特殊原则是法院对反竞争者的强制信息披露和公共实施机构对受害者的证据帮助。具体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文章把反垄断民事诉讼区分为垄断协议违法之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诉两种类型,并对每一种类型中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联系法条、法理以及典型案例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垄断协议违法之诉可以分为按照本身违法指控的垄断协议和按照合理原则指控的垄断协议。如果垄断协议适用本身违法,则仅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不会转移给被告。如果垄断协议适用合理原则,则允许被告提出合理性抗辩,举证责任就会在原被告之间不断地发生转移。笔者认为在我国对于垄断协议违法的举证不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能想办法增强原告的举证能力和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或适用反垄断法上的特殊规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诉,通常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先由原告提出证据进行指控,然后由被告提供证据进行合理性抗辩,为了体现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正确实行。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诉中,对被告的“滥用行为”等,即对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独占市场的企图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举证责任的立法,笔者建议在我国建立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反垄断民事证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