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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我国当前的现实是,我国检察院缺乏其应具有的独立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各级检察院的人财物保障均依附于同级地方党委政府,检察权行使未能突破地方的藩篱,检察权地方化异常严重,大大降低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院的认可度。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启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其中重要内容就是推动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本文通过对省级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进行综合阐述,在分析了它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必要价值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省级以下检察院统一管理改革的内容,分析了可能产生的阻力,并提出了解决措施,为我国检察权独立运行提供可借鉴依据。本文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章围绕检察院管理体制进行了概述,着重说明了我国检察院管理体制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和国内外模式及内容;第二章从“去地方化”的需要、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遏制司法腐败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角度阐释了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改革的必要性;第三章着重对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内容进行评析,并就人员统一管理的主体和方式、财物统一管理的模式和配套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第四章旨在具体提出改革的可行性对策,即通过对检察官由上一级人大人命、对检察院领导成员任职的地域限制、职级晋升与地方脱钩以及财物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的角度实现改革目标,同时就改革后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对策性分析。通过以上四部分的内容,本文力求对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问题有一个较为较为完整的观察和认识,本文提出的改革建议,希望可以对推进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