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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刑法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有一定研究,但这些研究多是将这一行为特征放到具体个罪中进行的,即将利用职务之便作为相关个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进行论述,却很少有对其进行系统阐述,本文为了弥补这一研究不足,突破个罪视野,将刑法分则罪状描述中涉及到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特征进行系统的研究,希望能够在丰富理论的同时,对实践起一定的指导意义。笔者毕业以来一直在专业检察院从事反贪污贿赂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在利用职务之便含义的理解上、构成属性、关联性以及其与犯罪形态的关系等方面问题的认识上与同行们产生不同意见,从而在工作实践中发生分歧。于是笔者希望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在利用职务之便方面的立法和理论研究来丰富自己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与认识,同时引用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以加深读者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因为事实层面的职务问题纷繁复杂,所以本文仅就规范层面的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探讨。本文通过“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利用职务之便”的构成属性、“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利用职务之便”的关联性和“利用职务之便”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共五个方面的内容,阐释了笔者对刑法的“利用职务之便”的研究成果。以上五个方面是前后呼应而又紧密相联的,文章通过第一部分“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第三部分“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以及第四部分“利用职务之便”的关联性三个方面的介绍,加深了读者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从而增强了读者对全文理解的基础;文章第二部分提到的利用职务之便是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而存在的,那么与此相对应地便产生了利用职务之便与这些犯罪特殊形态的认定问题,也就是第五部分“利用职务之便”与犯罪形态的关系。笔者在撰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越写越觉得本文的命题是一个很复杂但同时也是一个很有趣的研究,希望能与您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