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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1处理制度,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方式、机构以及其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2通常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劳动仲裁制度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原因在于,它承载着人民实现权利的重担,间接担负着国家稳定发展的重任。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更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历史沉淀不够,劳动争议的发展轨迹比较特殊,曾经出现过一段“真空”时期。短短二十年的发展,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尚未发展成熟。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仲裁制度越来越暴露出自身的弊端,诸如限制当事人对救济方式的选择、仲裁限制诉讼及劳动仲裁非终局性等等,劳动争议仲裁问题丛生,案件的解决不仅为仲裁机构和法院带来了种种困惑,更深刻的影响是严重束缚了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其根源在于劳动仲裁法律制度与其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主旨的背离和制度设计上的非理性,试图寻找正确的功能定位并以此为基点理顺制度设计是笔者在本文力图完成的任务。本文第一部分概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现状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社会环境已时过境迁,但是由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不可避免的打上了历史的烙印,同时也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解释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之所以呈现当前面貌的原因,是本文论述的基石;第二部分介绍若干有代表性的外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立法例,对相关制度进行评析,他们是劳资关系发展和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先行者,探究劳动争议仲裁产生及发展的社会历史环境并确定其功能定位是该章的主要目的,同时借鉴适合本土发展的经验也是另一初衷;第三部分的任务在于分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缺少其作为仲裁程序甚至程序的概念内核,如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的规定使劳动仲裁程序缺乏开放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缺乏经济性等;第四部分即在现行制度的缺陷的基础上,试图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主要从宏观层面对劳动仲裁的制度功能进行定位,同时从微观提出若干合理化建议,以期对劳动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进行有益的探索;使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具有开放性,建立独立及专业的仲裁委员会,采取“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模式使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获得经济性,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