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我国自1951年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来,工伤保险作为一种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已有六十多年的历史。在此期间,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享受待遇人数不断增加,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其中就包括浮动费率制度问题。我国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发展时间较短,尚没有形成完善的浮动费率体系,缺乏详细科学的费率浮动理论,存在费率浮动制度普及率低等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各国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情况以及我国各保险统筹区费率浮动办法,分析支付率、工伤发生率与缴费费率之间的关系,确定支付率和工伤发生率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影响指标,参照大连市原有浮动费率规定,提出对中低支付率单位,同时考虑支付率和工伤发生率,对较高支付率用人单位只考虑支付率。在“支付率—工伤发生率”双指标浮动规则制定的费率与基准费率的最大值之上根据全年累计工亡人数追加上浮档次的费率浮动办法。 依托于大连市近几年工伤保险缴纳情况,自2005到2011年约70,000条工伤保险缴纳数据,对其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并构建数学模型,通过多次K-means聚类分析,分别确定支付率和工伤发生率的临界值,根据临界值的实际情况开发了网格分析方法,对支付率以及工伤发生率的临界值进行组合分析,确定网格中每个单元格的聚类结果,结合工亡人数的分析结果,依据国家以及大连市相关政策要求,确定最终的费率浮动方案。同时根据样本数据对提出的费率浮动方案进行一次浮动测算以及三年连续浮动测算,根据测算结果检验费率浮动办法的合理性。 结果表明本文提出的费率浮动方法在工伤事故预防功能、维持基金稳定以及兼顾公平等三个方面显示了一定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