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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凭借其提高融资效率又能减少投资风险的优势早已席卷全球。其将风险和收益再分配从而达到帕累托改进的特点,使其成为20世纪最伟大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而这种再分配功能的实现需要其强有力的风险隔离机制,也是资产证券化核心的环节,作为支撑。建立起合格的特定目的机构,发起人再通过一系列的安排将发起人的资产“真实出售”给特定目的机构,将拟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开来,构成了最基本的风险隔离机制。正是这种巧妙地结构设计,使得资产支持证券化发起人有更高的信用以更低的成本获得融资,同时减少投资者监督的成本并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资产证券化最为核心的环节,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一直是政策制定者的关注的重点。 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法律制度还未完全配套,要切实发挥风险隔离机制还面临诸多的障碍。本文通过法律,会计,制度的视角分析中国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存在的缺陷:法律渊源的不同导致的资产转移真实出售标准难以制定;相关会计制度准则还未与国际趋同;会计确认上构造风险隔离与获得税收优惠难两全;国内目前有关特殊目的机构相关立法与经营现状使其难以实现风险隔离的功能;资产证券化职业经理人市场不成熟等问题。其中分析了公司型SPV对构建风险隔离机制的优势,以及使用博弈论模型分析了SPV管理人代理人问题。此外,本文还研究了国外资产证券化比较成熟的国家在风险隔离机制构建的经验。其中美国的双层特定目的机构较好的解决了风险隔离机制构建中的诸多难点,但双层目的机构的设计能够采用需要完备的制度和法律环境来支撑。 本文最后得出结论构建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并给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制定出我国真实出售的标准制定,以及做好防范SPV的破产隔离,建立和培育我国不同形式SPV的形式为资产证券化所用,更好的实现SPV的风险隔离功能。最后,建立起我国的资产转让公示制度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管理者的档案记录和披露制度,来实现系统的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