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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各国经济利益不同程度的发生的融合,法律制度上也出现一定程度的趋同现象;这些发展反映到国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中,使得一国在面临维护本国社会基本核心价值与尊重外国裁决终局性,维护本国法治形象的选择时,通常会着眼于长远的利益,暂时让渡本国的部分主权。在这种从领域主义到国际主义的转变过程中,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公共政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众所周知,国际商事仲裁作为替代诉讼的一种争端解决机制,因其快捷、高效的特征受到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商人们的青睐,从而在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中被广泛应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即仲裁裁决能否在执行地国得到承认与执行。而公共政策又是执行地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主动启用的拒绝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抗辩事由,只要执行地国法院认为外国仲裁裁决违反了该国的公共政策便可以此为由拒绝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 目前来看,公共政策已经成为最常被援引和最容易引发争议的一个条款,在《纽约公约》缔约国政府、学界以及国际法协会等非政府组织间引起了相当的关注。同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全球经济协作,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外国仲裁裁决当事人向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日益增多。尽管我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近20年,但公共政策还是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目前立法对公共政策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其的解释也有许多与公约立法精神不符之处。 本文在对传统国际私法中公共政策问题进行介绍的基础上,结合国际社会在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中公共政策适用情况,对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尤其是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领域的公共政策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写作的意义在于根据国际商事仲裁关于公共政策的立法与实践,特别是缔约国法院对《纽约公约》中公共政策的解释,着重对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与国内公共政策的区别,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的含义,对其解释的原则,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标准进行探讨,获得可资借鉴的经验,使我国法院在援用公共政策抗辩时,既符合《纽约公约》的立法精神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发展的趋势,又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全文分为三章: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公共政策是在传统国际私法中公共政策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故本文第1章从公共政策的措辞、含义、适用标准、历史发展几个角度对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公共政策进行了大致的介绍。 在此基础之上,本文第2章着重对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进行探讨。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从国际公约中对公共政策的规定入手,通过对各国立法和实践的考察,得出尽管国际条约和大部分国家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国际公共政策的概念。但在实践中,大部分国家的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已经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认可了国际公共政策的理念,即通过对国内公共政策的限制性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内公共政策和国际公共政策做出区分。将国际公共政策作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时的标准。其次,本文对国际公共政策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法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国际法协会关于国际公共政策最新研究成果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从国际公共政策与国内公共政策、跨国公共政策的区别,学者对国际公共政策的评论角度出发,对国际公共政策的内涵、外延、性质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再次,通过对各国实践和国际法协会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得出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过程适用国际公共政策的原则和标准。最后,结合《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对作为国际公共政策抗辩的基础事由及其于国际公共政策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和介绍。 本文第3章主要对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公共政策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结合《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中的相关规定,针对我国目前国内对涉外商事裁决和外国商事裁决区别方面的立法空白,进行评述,指出我国的国际商事裁决应包括性质上属于我国国内裁决的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而区分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终标准在于仲裁地点。其次,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立法和实践中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建议一方面我国应在立法中采取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的措辞取代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在法院在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援用公共政策抗辩时应采用国际公共政策的理念。最后,针对我国目前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特殊情况,对我国与港澳地区之间在仲裁中援用公共政策的问题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