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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或许因其核心争议均在于政治权力得以自我辩护并可以获得认同的问题[1],故在政治学领域,可能很少存在一种议题比"legitimacy"更涉及国家的本质与存在基础的选择。从马克斯·韦伯基于经验主义而划分的"合理型、传统型和魅力型"三种模式[2],到卡尔·施米特、汉森·凯尔森与赫尔曼·海勒关于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辩的讨论[3],再到哈贝马斯基于规范主义强调确立"legitimacy"价值和理智依据,进而主张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