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的发展加剧了组织结构的分层和利益群体的分化,政府部门作为国家行政组织体系的重要部分,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竞争关系,部门冲突成为社会焦点。本文将中央部委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以燃油税改革中相关部门的政策博弈为切入点,指出部门利益使公权力出现一定程度的异化,给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此基础上,针对行政立法领域中的部门利益主义倾向,提出保障正当利益诉求和防范、控制部门利益主义的制度对策。本文以实证研究为主,分五个部分对行政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主义问题进行分析。大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自1994年以来我国燃油税立法的改革历程和实践意义,指出燃油税受阻的真正原因是“费改税”方案涉及国税总局、交通部、农业部、建设部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利益调整和关系重构,燃油税在征税管辖权、征税对象、征税环节和税收优惠的政策设计中面临多个部门的利益冲突,由此引出行政立法中部门利益问题的探讨。第二部分在对利益、公共利益和部门利益等相关概念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对不同性质的部门利益进行了定性,主张在处理部门利益问题上,准确理解部门利益和公共利益、部门机关利益以及部门成员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对部门利益主义作了简单的界定,为下文的分析划定了方向和重点。第三部分围绕行政立法中部门利益主义的两种主要表现,即“部门权力最大化”和“部门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了详尽的介绍,指出部门利益主义行为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带来的多种负面效应。第四部分主要围绕部门利益主义产生的原因,从行政立法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从行政立法体制的角度看,立法中的“部门主导”、立法程序的不合理、立法监督机制虚化以及授权立法的无序化是立法中部门利益主义泛滥的直接原因;从行政管理体制的角度看,政府职能转换的不到位和部门之间严重的职能交叉客观上刺激了部门利益主义的滋生;从财政制度的角度分析,非税收收入的存在和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弊端,如分配规则缺失、财政运行的人格化和责任机制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部门利益主义倾向,导致部门财政腐败现象日益严重。此外,权力本身的扩张性、政府部门之间资源占有的差异性、“单位制”的历史影响以及政策博弈中惩处和责任机制的整体缺位也成为部门利益主义产生的重要社会因素。第五部分重点针对部门利益主义的法律控制提出一些制度建议。主张国家应严格限制部门利益主义行为,建构科学、合理的程序控制机制和实体监督制度,其中行政立法制度的完善包括建构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审查制度、立法协调制度等。行政管理方面包括政府职能转换和行政决策程序的完善等;财政制度方面主要包括财政收入制度和财政支出制度上的管理改革,包括对非税收收入的管理、“收支两条线”政策、规范税费项目、完善财税立法和政府采购,改革公务员薪酬制度、建构单位会计委派制、加强财政监督和责任惩处机制等。转型时期的中国,受发展阶段的限制,国家在决策层面并未建构完善的正当利益表达机制,在此情况下,不同社会群体只能借助业务主管部门的力量对政府的决策施加影响和表达诉愿,不同利益团体的政策博弈使得政府部门之间也不再是“铁板一块”。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剧,解决行政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主义问题必须借助制度的引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