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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贷款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贷款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伴随着金融信贷市场的繁荣,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将犯罪矛头指向了贷款诈骗,导致近年来贷款诈骗犯罪的频发。贷款诈骗犯罪猖獗不仅会损害银行等金融放贷机构的利益,更会损害社会信用制度,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笔者通过整理近年来贷款诈骗犯罪的相关判例,发现法院裁定贷款诈骗案件时有如下文中常见的争议问题。本文正文分为四章,讨论司法实践中认定贷款诈骗犯罪常见的疑难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正文第一章对刑事司法裁判中,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一争议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客观推定说和主客观相一致说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并评价了两种观点的利弊。又针对现行立法下如何解决认定行为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这一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应该综合贷款时行为人的客观环境、处置贷款的客观行为、无法还贷的客观理由等因素,并结合贷款人的抗辩,来认定贷款人是否想要非法占有贷款。正文第二章论述了对贷款诈骗罪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刑法解释和产生阶段存在的争议,并对主要争议观点进行了评析。笔者认为此处的“其他方法”并不仅限于在申请贷款阶段,对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的目,在合法取得贷款后,通过欺诈方法不归还贷款的,也成立本罪。正文第三章分析了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在现阶段应如何定性存在的争议,并对现有的争议观点进行了评析;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将该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规制是在现有立法框架下最合理的选择,但亦为受法律限制的无奈之举,应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考虑将单位列入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正文第四章论述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员工伙同非内部员工实施诈骗贷款的行为,对于这种“内外勾结”型贷款诈骗应认定为什么罪名这一争议问题,罗列了现有主要争议焦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评析,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主犯决定说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