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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法垄断,对这种非法垄断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控制,为此,必须建立一个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控制体系,这是本文的基本命题。围绕这一命题,笔者从行政垄断的概念入手,阐述了行政垄断规制的悖论与价值,分析了行政垄断规制的立法、执法现状及缺陷,论证了行政垄断法律调整机理,最后提出了完善规制我国行政垄断法律制度的构想。 本文对行政垄断概念的界定,是通过研究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来完成的。笔者从为行政垄断设定法律责任的角度出发,提出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应由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及因果关系要件共五部分组成。在主体要件中,笔者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应是行政权力的实施者,在范围上基本等同于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内容,因此,笔者借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概念,提出行政垄断的主体即是行政主体。在主观要件上,笔者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行为要件中,笔者充分论述了行政垄断应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本文的基本命题奠定了基础。结果要件,笔者认为应当是行政垄断对竞争造成了实质性限制。而在因果关系要件中,则论述了违法行为与实质性限制竞争的结果之间应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方能成立行政垄断。综合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行政垄断的概念应界定为:行政主体违法行政,对竞争造成实质性限制的行为。 当前,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存在主体悖论和因果关系悖论,即规制行政垄断的主体与实施行政垄断的主体存在同一性,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与行政垄断之间存在因果循环关系。本文通过对经济学中的制度创新理论的方法论“诺斯悖论”的分析,阐述了悖论产生的原因,分析了悖论的解决方法,从而揭示了行政垄断产生的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国家权力对经济活动的随意干预。 经济民主是规制行政垄断的基本价值理念,在此基本价值理念下,本文从行政垄断的危害出发,论述了规制行政垄断的三大价值目标,即维护竞争、维护经济自由及维护经济效率。 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垄断立法、执法现状的分析,阐明了我国目前立法、执法的缺陷,指出我国立法最重要的缺陷在于反垄断立法体系不完整,法律责任设置不科学、不完善;而执法的缺陷主要体现为没有设置专门的执法机构及现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