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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有了不同程度提高,收入分配差距也日益扩大。为了避免收入差距问题演变成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在对低收入阶层进行财政补贴的同时,作为国家主体税种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收入调节功能备受各界关注。
中外著名经济学家对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功能的探索基本上是围绕效率和公平展开的,在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影响到稳定的时候,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应该更加注重公平。收入差距主要源于初次分配,处于再分配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可以通过课税对象、税率等要素的合理设置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促进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制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和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也曾得到西方国家实践的验证。
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阶段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目标,个人所得税制度应该担负起调节收入差距的任务。本文采用最新的统计数据,并且在充分考虑统计遗漏的情况下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调节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如下问题:高收入阶层的大部分收入没有纳入税基,实际税负远低于名义税负,而收入相对透明的中低阶层税负较重;仅仅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使就业率低的家庭税后人均收入更低;分类课税模式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来源劳动所得实行累进税率,而且扣除标准总是低于基本生活费用,对高收入者容易取得的财产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各类所得税负轻重无序;劳动所得以月为征税期限,对工作不稳定的低收入群体不利;对高收入阶层来源多样的收入监控不力,对偷漏税处罚过轻。
本文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不能适应新时期个人收入分配情况的变化,不能有力的调节收入差距,甚至与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相悖。为了充分发个人所得税制的收入分配功能,应该结合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的特点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改进现行税制在要素设计和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增强税制的调控能力,最大限度发挥个人所得税制的收入调节功能。
本文对个人所得税制的改进建议:要探索适合现阶段收入分配趋势的税制模式,调整累进税率的收入级距结构和各级边际税率,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要扩大征收范围,尤其是将占高收入阶层收入比重较大的隐性收入和某些财产性收入从法律的高度纳入税基;要设置灵活机动的费用扣除标准,在物价水平波动的时期合理调整免征额,既能保证税收收入,也能顾及低收入者的利益;探索纳税单位以家庭和个人并行的制度;从完善征收管理、加强监督力度、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等方面入手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