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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由1982年起实施地方行政计划,计划主要包括在全港18个行政区设立一个区议会及一个地区管理委员会。这计划旨在更有效地协调各局在地区层面上所提供的服务及设施,以确保政府对地区的问题及需要,作出响应,并鼓励市民参与区内事务。
区议会由成立二十多年,在职能上、组成上都经过多次检讨。区议会成立初时,由委任议员、市政局议员及政府官员组成。经多次检讨,政府官员及市政局议员不再担任区议会成员,区议会主席由议员互选产生,民选议员的数目亦有所增加。于1994年通过的“政改方案”,令1994年的区议会委任议席全面取消。在1997年回归后,由委任议员组成的临时区议会作为过渡安排。到了1999年新一届的区议会选举举行,由民选及委任议员组成的区议会在2000年1月1日成立,取代临时区议会。
香港的地方行政是由民政事务总署管辖及推动,包括了三个结构:
1.区议会:地方咨询架构;
2.分区委员会:委员全由民政事务处委任,目的是鼓励市民参与地区事务、协助筹办小区活动及政府各项运动,及就地方问题提出意见;
3.业主立案法团及互助委员会:是以大厦为单位的居民组织,他们是基层意见的主要来源,并为小区输送政治人才,亦会协助政府推动建设小区,提升小区参与。
自回归以来,前任及现任行政长官都会在其《施政报告》中提及检讨区议会的职能和组成。可见区议会在地方行政方面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尤其在1998年,在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长官对区域组织进行了全面的检讨,并决定取消了两个市政局。到了2000年,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正式被取缔,两区原负责的食物环境卫生及康乐文化分别由食物环境局及民政事务局接管,新成立的食物环境卫生署和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就是执行的服务政府部门。而区议会亦就着她们的职能进行检讨。当然,这些检讨,目的是令地方更有效,希望地方行政计划可以迅速有效地落实。但总不可以「遗忘」了区议会当中涉及的政治力量,当中的政治角力有机会对地方行政起消极的作用。
多次的区议会职能及角色的转变,令其权力渐渐增加,市民对区议员的要求也日渐提高。因此,不少有识之士都会愿意参加区议会选举,加上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被取缔之后,区议会是进入立法会的一块踏脚石,各政党及利益团体难免会对区议会议席「虎视眈眈」。当中涉及的政治利益,有可能会对地方行政造成影响。
本文会就区议会的变迁看地方行政的影响,并会对完善区议会地方行政上的角色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