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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金融资本借助互联网技术,不断创造出令人惊奇的产品,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大背景下的融资模式之一,为普通投融资者提供了参与股权融资的途径。但由于现有法律的空白和滞后,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为防止踩过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纷纷采取相应的机制以规避风险,如“领投+跟投”有限合伙制、对投资者人数限制等,这种削足适履般的权宜之计并不能完全解决平台的诸多困境: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注册审批条件不完善、审核能力不足、平台资金运作机制存在漏洞、责任的承担不完全等。以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规制为中心,兼顾效率和安全的价值主导,实现促进资本形成与保护投资者的平衡,是各国和地区的股权众筹立法实践的基本原则。因此,我国则要尽快填补法律空白,建立适合我国金融国情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监管制度,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作为新的市场主体纳入我国多层资本市场体系,对平台实行有效监管,并结合行业自律规范平台的业务经营行为,引导股权众筹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文主要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概述,主要分析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概念、特征、运营模式、股权众筹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发展的现状以及对其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及理论依据。第二部分,从相关的基本概念展开,对外国金融发达国家在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方面的发展现状、有效经验进行概括、总结、评价,以求获得有利于我国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发展的宝贵经验。第三部分,我国目前对于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现状以及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风险或其他问题:平台的性质定位不明带来法律地位模糊、运营模式易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平台市场准入标准不清、平台资金易滋生道德及法律风险等。第四部分,对我国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有针对性的提出监管建议。把平台定性为证券经纪商来定位其法律地位、职责义务和监管要求;通过《证券法》的修改降低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运行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