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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存在了一千多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随着公司的迅猛发展,人们普遍认为合伙和有限合伙将逐渐淡出历史的舞台,公司将在各个领域成为商事组织的主导。
然而,历史的发展并没有遵循人们认识的逻辑。
有限合伙基金在自从1980年以来,在美国创业投资领域取得了重大的成功,并成为创业投资领域中主要的投资组织形式。更重要的是,有限合伙基金在创业投资的发展中发挥着结构性的基础作用,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新产品、新行业的发展,甚至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传统观点认为,有限合伙基金法律制度属于组织法的范畴,但是,如果从物权分析的视角来看,有限合伙基金法律制度也属于物权法的范畴。物权分析包括物权理论和物权制度层面的分析。有限合伙基金的设立、管理、投资、退出等方面都体现了诸多的物权规则,并展现了深刻的物权精神。进而言之,通过物权分析的视角,可以对纷繁复杂的创业投资活动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物权理论对现代组织体展现了丰富生动的想象力和解释力。
在一定意义上说,似乎通过物权分析的视角——一种学科分析的视角——我们能更好地理解有限合伙基金的财产特质和合同机理,而且能对财产法、合同法、组织法、甚至侵权法获得一种综合性的认知。而在各个法域综合关联的背后是一种对一些基本价值(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幸福等)达成的基本共识。这些基本价值共识决定了有限合伙基金的物权属性和物权分析视角的运用,
导言分析了论文的意义,提出了论文拟论证的核心观点。有限合伙基金的运作过程对创业投资而言是一种革命,对我国而言更是一个产权和组织的重大变革。
第一章阐释了物权分析视角可以成为一种对现代组织体(包括有限合伙)进行解释的分析工具或分析路径。在这一过程中,物的范围得到了拓展,法律的发展似乎也展现了“反逻辑”发展的方向。
第二章分析了基金、有限合伙基金的物权性格。基金、有限合伙基金本身就是一个特定物。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有限合伙的成功实践为我国有限合伙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规则经验。
第三章阐析了有限合伙基金的资金募集方式。其募集渠道包括养老基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富有家庭、大学等。自从1980年以来,这些渠道得到了大大的拓展。有限合伙基金资金募集渠道的拓展展现了物的自由流转的特性。
第四章对有限合伙基金的物权组织形式进行了分析。对有限合伙协议、合伙份额权、有限合伙基金的财产、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等方面展开深入的物权分析。并对创业投资的核心问题:普通合伙人的受信义务进行了比较深刻的阐析。同时,对公司和合伙的边界进行了勘定,得出的结论是:公司和合伙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勘定边界的意义似乎并不那么重要,而针对组织形式的实质进行分析或许更为重要。
第五章在公司法的框架内对投资结构进行了阐释。创业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同于其他公司的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说,可转换证券的运用使得创业企业所有权的形式更加多样化,这完善了该企业的物权治理并增加了创业投资的回报。
第六章对有限合伙基金的资本退出问题展开了分析。尽管存在各种各样的退出方式,但是一般都要通过股权转让来完成。在这当中,物权行为的独立原则、区分原则、效力群制度、相对无效制度都可以得到适用。保护善意第三人是股权交易中的重要目标。
第七章阐释了国家对有限合伙基金的监管。笔者提出有限合伙基金不是一个公法监管的问题,而是一个各方当事人自治的过程,该过程几乎是一个公法控制和监管之外的问题。于是私法调整模式成为有限合伙基金法律调整的基本模式。
第八章讨论了有限合伙基金的合同法、物权法、组织法的属性。有限合伙可以看作是一组合同、一组财产关系,一个组织体,这体现了各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规则的协调和统一。
第九章从形而上的角度阐释了有限合伙基金的物权精神。该物权精神对物权法和商业组织法,对法治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和价值,尤其是对于我国的现实状况而言。
结语部分阐释了有限合伙基金对我国自由社会、开放社会和社会历史文化大转型的意义。有限合伙基金蕴涵的正义论思想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转型,有助于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确立一个公平的基点,而这些都得益于我国民众的实践,也需要通过物权分析的视角来解释和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