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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补偿是在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中,依据海洋要素的特点与相应标准,通过由特定主体(海洋生态受益者/海洋生态破坏者/海洋生态负外部性产生者)负担付费,或政府调控、市场社会调节等方式,实现海洋生态修复与保护,贡献者/特别牺牲者得到经济及其他形式利益填补的制度及机制安排。随着陆地资源的锐减,使占地球71%的海洋成新的竞争高地。在现代文明迈入到“海洋时代”的背景下,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指引下,发展海洋经济已成当前一个国家战略与研究热点。而这必然也使海洋生态补偿及其制度机制建构问题日益引起关注,成为当前“海洋时代”的重要议题。本文从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海洋生态补偿运行现状及其难题、海洋生态补偿国内外比较及经验借鉴、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设计等层面,对海洋生态补偿问题展开深入系统研究。本文认为海洋生态补偿具有四个自有特性,即补偿类型的两个层次、海洋生态补偿对象的两大类别、海洋生态补偿方式与途径的多个层面、海洋生态补偿目的的两个层级。在此其中,海洋生态补偿运行领域亦具有自身特殊性,即海洋生态的整体性、水体的流动性、空间立体性,渔民的强海洋依赖性与弱势主体性。总体而言,本论文的研究路径是根据海洋生态补偿及其运行中所面临的诸多现实选择性难题(补偿对象的选择性难题、补偿标准的选择性难题、补偿方式的选择性难题、补偿资金的来源的选择性难题等),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及机制研究切入,从而为研究提供更为系统宏观的提纲挈领的视角。本文认为海洋生态补偿的制度建构不是限于单一的某一项制度,其中包括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制度、海洋生态损失价值评估制度、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制度、受益者补偿制度、海洋生态保护激励制度等系列制度。从而为海洋生态补偿的成功运行提供重要保障。而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则是海洋生态补偿的价值目标、主客体、运行领域、补偿标准、方式手段、保障制度等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与作用总和。其包括可从“运行领域层面”加以设计的“海-陆统筹机制”;从“价值目标层面”加以设计的“环境-经济-社会价值协调机制”;从“补偿主体层面”加以设计的“中央-区域-地方三方联动机制”;从“补偿方式层面”加以设计的“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拓展机制”;从“补偿阶段与流程层面”加以设计的“事先-事后结合机制”;从”补偿层级层面”加以设计的“修复-输血-造血三级推进机制”。从而为海洋生态补偿的运行提供重要驱动力。综合而言,论文实现了系列层面的创新。研究视角上,从“统筹与联动”视角展开研究,系统研究了制度创新与机制建构问题。并借助鲁、浙及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联动的先行先试,日本的濑户内海经验、日本神户人工岛再生补助项目、塔斯曼海、墨西哥湾及康菲案等典型实证比较分析,并形成系列相关创新观点。就补偿主体问题,提出必须推进“政府+市场+社会”的海洋生态补偿主体的多元化拓展,走出以往仅仅限于政府补偿的思维局限。就补偿对象问题,提出必须推进“海洋资源要素”的修复与恢复,实现海洋生态补偿对象的“人+物”的补偿对象的复合化发展。就补偿手段问题,提出必须走出以往仅限于“末端应对式”、“经济类补偿”的思维局限,实现“输血+造血、事先+事后”的方式多层次拓展,增加对海洋生态补偿对象的能力培养与机会选择、发展权等多层次类型的补偿。同时将海洋生态补偿延伸至“源头与过程”的不同环节,体现海洋生态补偿环节的“全过程性”,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末端的被动式事后应对”。本论文在反思与审视以往生态补偿制度运行的“见物不见人”、“事后型、赔偿型救济之路”局限及误区基础上,提出“政府+市场+社会、人+物、事先+事后、输血+造血”的复合型补偿模式,以求完善海洋生态补偿主体、方式、阶段、层次的多维化,进而构建综合性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从而在当今海洋是新的制高点的海洋时代背景下,优化海洋生态补偿及其制度机制的运行,积极回应“海洋为基点的国际利益博弈”,最终实现“海洋时代”的“人-海互哺共生、共融和谐”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