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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在小康社会中明确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总体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农村与城市的公共服务一致或接近一致,这标志着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普遍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没有完善的、切实可行的、可持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行国家投入、政府补贴、个人投入、集体补助相结合,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方式,从2009年开始在各省选择10%的县(市、区、旗)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黑龙江省同期选择14个县开始试点,三年过去了,在试点中发现制度中存在若干需要完善的内容,只有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保证制度在黑龙江省农村的全面推广,才能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小康社会。首先对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供给与需求情况进行了分析,利用降维数据预测模型对未来10年的黑龙江省农村人口结构进行预测,计算出个人养老金供给及总供给,利用趋势预测计算未来15年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人均食品支出等数据,并以此确定黑龙江省农村未来15年后个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求,以此为依据确定总需求,再计算出供给与需求的差距。接着采用因素分析法对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绩效进行了评价,方法中对经济发展水平处于第二梯队的中西部19个省、自治区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数据内容进行处理,计算结果表明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绩效排名第17位,总体得分较少。通过结果分析,再对照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结出现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乏法律保障、养老金与农民生活水平脱节、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困难、没有从法律与制度层面保证投入增长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通过对国外养老保险的先进经验分析,日本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着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养老未动,法律先行”的特点,这与我国及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着鲜明的对比,另外,日本针对农民有着特殊的养老保险政策,本身是一种养老保险体系的多支柱政策,又是针对农民、农业的保护措施,对黑龙江省有着尤其重要的借鉴作用。总结上述内容后,提出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体系。先对制度体系的目标、指导思想、指导原则做出了分析,提出了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四个主要方面,即资金筹集制度的建设、运作制度的建设、发放制度的建设、监管制度的建设。针对黑龙江省是最大的商品粮基地,对国家的粮食安全有着重要作用的特点,结合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养老金积累不足的问题,着重提出了资金筹集时,应将国家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改变为依照农民对粮食的产出贡献,折合出一定金额,在农民配套的情况下投入农民的个人养老保险积累账户,这是提高农民个人账户积累的有效措施,虽然改变了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但还是将资金交给了农民,是“帕累托最优”的制度效果。其次,提出了应采取国家投入、政府补贴个人投入随时间动态增长的投入方式,以保证个人积累不会因时间增长,被消费价格指数侵蚀而减少,被经济增长速度影响而变小。最后采取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建立新型保障银行的方式,保证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弥补银行存款的利率远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速度形成的亏损,措施实施后能保证农民到期领取养老金能够保证农民的养老要求。为了保证制度的实施,提出了完善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措施,提出要完善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需先完成黑龙江省甚至是中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划,规划中要确定当前目标、长远目标、最终目标三个部分,各阶段目标要明确任务与时间表;提出了应建立完善的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制度的执行,并保证制度中各方投入的增长及稳定;加强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要对“金保工程”的功能不断完善加强,使信息化系统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监管方、执行方、农民的共同平台;完善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协办机构的设置,要从机构的专业化、机构管理规范化、档案管理规范化等方面入手;切实提高农民收入等。通过对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中存在不足,可以通过修订制度加以完善。通过将国家粮食风险基金转变用途、保证国家投入、政府补贴、个人投入以不低于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稳定增加、建立新型社保银行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措施,完全可以实现农民到期领取养老金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逐步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实现小康社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