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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行业在我国快速发展。虽然互联网行业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利,但与此同时我们的民事权益也会常常受到互联网的侵害。而不管哪种侵害行为,网络电子平台作为网络信息传递的中枢,在其中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中网络电子平台的法律地位的定性,以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界定网络电子平台?其有哪些法定的合理注意义务?网络电子平台该适用哪种侵权归责原则?主观过错如何认定?责任形态是连带还是按份?鉴于此,本论文想通过对魏则西案件的分析,再结合其他相似案例,先从《广告法》角度来探讨在网络电子平台侵权案件中电子平台的法律定性,再在此基础上分析网络电子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然后再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探讨网络电子平台的归责原则、主观过错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担、以及侵权责任形态等有争议的民事法律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