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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尤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股权愈来愈成为居民财富的重要形式。从法律保护个人财产的角度,我国法律法规对股权的保护也日臻完善,但是关于股权的确权、转让、继承等纠纷仍然日趋频繁,究其根本,就是我国法律对于股权这一财产形式的性质、取得方式以及交付方式等权属概念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法学界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及股权的生效标准亦没有统一的认识。虽然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为股东股权以及股东权利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效力作用,但诸多效力因素极易造成股权分配的混乱,不利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在隐名出资或股权转让情形中,股权及其相关股东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与流转,由于缺乏统一的权利确认标准和股权变动生效标准,这极易造成股权权利人主体不明、股东无法顺利完成登记等问题。股权的实现依赖于股东权利的行使,而股东权利的行使的前提是股东资格的取得,因此股东资格的取得在股权保护中处于核心地位。同时,登记制度在保护股东权利的保护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发生隐名出资或股权的转让或强制执行时,股东的变更登记时常发生,然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义变更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进行名义变更的股东,若股东取得股权或受让股权后,没有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极易发生原股东无权处分仍记载于其名下的股权的现象,这不利于股权的保护,也不利于商业交易的安全进行。因此,有必要明确赋予取得股权后的股东以名义变更请求权,使相关股东在公司登记制度中化被动为主动,确保股东在出资后或继受取得股权后,有权向公司提出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申请的请求。本文主要分四个章节阐述股东名义变更请求权的概念、产生、行使与保护。第一章结合国内外对股东名义变更请求权的规定与探索提出股东名义变更请求权的概念、性质与产生,理清股权与股东名义变更请求权的关系;第二章从现实需要与价值分析两个方面阐述了股东名义变更请求权设立的必要性,重点阐明股东名义变更请求权对股权保护的安全价值与促进登记的效率价值;第三章通过股权变动模式的研究阐述了我国股权变动效力的认定标准,并通过公司股东之间利益的权衡阐明了股东名义变更请求权的可行使性以及行使受阻时相应的救济方式;第四章通过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保护股东名义变更请求权的相关立法建议,以期能够引起法学界与理论界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