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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全国试点工作随即展开。但是宅基地“三权分置”始终是作为政策文本出现的,急需法律文本的确认,且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并未对宅基地“三权分置”作出立法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问题研究,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两权分离”制度、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顶层设计、《民法典》对“三权分置”的法律规定引发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只有准确定义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明确“三权分置”的法律关系,才能使宅基地“三权分置”获得法理正当性。从江西省余江县、云南省大理市、浙江省义乌市、湖南省浏阳市、四川省泸县的实践来看,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取得了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提升宅基地经济价值、彰显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新期待的显著成效。但同时,宅基地“三权分置”也存在所有权虚化、资格权立法欠缺、“使用权”流转制度不完善的法律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宅基地“三权分置”进行法律完善。对“三权分置”进行立法明确,主要是宅基地所有权的立法强化、宅基地资格权的立法安排、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表达;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主要是丰富流转方式、明确流转范围、完善取得退出机制;准确裁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要是注重交易习惯、规范转让合同样本、妥善认定表见代理。多管齐下,以此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法治化进程加快,服务保障乡村振兴。
传统“两权分离”制度、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顶层设计、《民法典》对“三权分置”的法律规定引发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只有准确定义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明确“三权分置”的法律关系,才能使宅基地“三权分置”获得法理正当性。从江西省余江县、云南省大理市、浙江省义乌市、湖南省浏阳市、四川省泸县的实践来看,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取得了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提升宅基地经济价值、彰显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新期待的显著成效。但同时,宅基地“三权分置”也存在所有权虚化、资格权立法欠缺、“使用权”流转制度不完善的法律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宅基地“三权分置”进行法律完善。对“三权分置”进行立法明确,主要是宅基地所有权的立法强化、宅基地资格权的立法安排、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表达;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主要是丰富流转方式、明确流转范围、完善取得退出机制;准确裁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要是注重交易习惯、规范转让合同样本、妥善认定表见代理。多管齐下,以此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法治化进程加快,服务保障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