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行政执法如何同刑事司法有效对接成为困扰我国执法司法实践领域的一大难题。为此,国务院于2001年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指出:在执法司法活动时,需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密切配合,建立一整套高效的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这对如何有效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治和预防严重经济犯罪指明了方向。之后,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和刑事司法部门积极响应,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展顺利,检察机关也努力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衔接工作的检察监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得以有序推进,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的顺畅对接,是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整合,达到优化执法办案资源,合力打击违法犯罪,也是当下衔接实践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高效对接,不仅利于及时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随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推进,衔接机制日趋完善,相关领域衔接实践更加具体,衔接工作走上了新台阶,二者间的衔接也不再仅仅体现在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已逐渐发展到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且取得了较好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理论探索和衔接实践进一步深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等有关会议都对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方面列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要通过完善相关衔接机制体制,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努力避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情况,实现行政惩处和刑事惩处的良好对接。然而,在当前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实践实务中工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衔接不顺畅的情况客观存在,究其原因: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衔接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办案力量不足、办案水平不高,主动移送意识不高,内部也没有严厉的监督制约机制,内部监督制约不到位,加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不规范,凭借工作经验、工作习惯随意移送,主动移送案件线索的并不多。二是有关部门工作协作配合不力,没有形成合力打击犯罪的氛围。相关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对衔接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主动性不高,对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召集不力,联席会议落实不到位,或名存实亡、或流于形式,衔接中的程序倒流机制也不顺利,使部份本应受行政追究的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同时,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间欠缺有效衔接,执法办案中不能及时实现证据间的对接和转化,不利于打击犯罪。三是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外部监督不力。检察机关对衔接工作的监督投入了极大的热情,但由于其监督途径不当,监督效果不佳,整体的监督成效并不乐观;另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运行不佳,检察机关想要从中发现并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几乎不可能,没有达到设立平台的初衷和预期效果。再者,由于行政机关的执法透明度不够,执法不对外公开,监督信息蔽塞,加之民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不高,民众监督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乏力,甚至处于空白状态。鉴于此,要有效促进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的顺利过渡、有效衔接,就要从完善衔接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机关案件移送,加强衔接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协作配合,合力推动衔接工作发展,同时从优化信息资源共享,强化检察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方面对加强衔接工作的外部监督等几方面入手,从而促进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的顺利过渡和有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