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的数字遗产继承

来源 :扬州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UW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数字财产的具有财产属性角度,阐述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今天,对于财产范围不应只局限于传统的财产范畴的认识,应当还包括其他各种财产性权益,需要承认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肯定数字财产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成为数字遗产。数字财产虽然存在于不同于物理空间的网络虚拟空间中,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客观存在性。数字遗产中凝结了被继承人生前的劳动和智慧,因而数字遗产具有价值性;数字财产并不能被网络用户无限地创造,是稀缺物;数字财产具有流通性,网络用户可以将数字财产进行交易,这些数字财产是可以通过现实中的货币来衡量它们的经济价值,体现了数字财产的可支配性和价值性。我国《继承法》中明确了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数字财产能否成为数字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关键因素还在于:数字财产是否归被继承人所有。尽管理论界对此仍有分歧,笔者认为,不应纠结数字财产归网络运营商所有还是网络用户所有的问题,没有必要将数字财产的所有权视为继承的客观要求,应当从利用数字遗产效用的视角出发。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数字遗产,可能会产生其他财产性权益的,被继承人数字财产的积累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也会给继承人带来的收益,并不能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发生而终结。但是在数字遗产继承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障碍:网络技术支撑不足导致数字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存储不能保证其完整性和安全性;网络服务商与网络用户签订的网络服务协议中就预先排除了数字遗产继承的可能性,对网络用户而言,他们仅仅只是享有“网络财产”的使用权,这就导致了数字财产的流转和继承就缺乏了正当性;数字遗产遗产分割方法的缺失,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数字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数字财产的分割需要遵循什么原则;遗产中涉及到被继承人和第三人隐私,针对这些隐私,在继承开始之后应该如何保护等问题。对此提出要明确数字遗产作为继承的标的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明确数字遗产继承的具体内容和继承方式,明确数字财产属于我国《继承法》中的“其他合法财产”。本着发挥数字财产最大效用的原则,建立数字遗产继承制度,增强网络用户对于数字财产的可继承性的认识。不仅需要网络用户增强对自己的数字财产的的保护意识,未雨绸缪的立下有效遗嘱,还要网络运营商扩大网络遗嘱服务的覆盖范围,建立健全的数字财产的保护制度。
其他文献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新形势下增强课堂理论教学内容针对性、实效性的有效途径。公安实践教学在培养高素质公安专门人才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更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风建设问题,在许多场合作出过一系列重要论述。梳理和研究习近平家风建设思想的历史渊源及其丰富内涵,对于我们涵养优良家风,形成社会
目的探究ICU人文关怀护理的临床应用效果。方法以我院就诊的患者为例,共选取患者70人,病例选取时间为2016年5月~2017年5月,选取标准为ICU患者。根据患者的入院先后时间顺序将
本文论述了会计电算化的基础工作、电算化的操作与维护,指出了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趋势,对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建立和实施有所裨益。
基于邓家庄煤矿综采工作面的实际情况,详细介绍了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刮板运输机和液压支架的选型和配套,并简单介绍了设备运用情况。
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推动着警务模式的变革。传统警务工作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形势。警务研究者进行了警务改革的诸多尝试,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就是这种变革的产物。
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只能认定为一罪,如果部分既遂部分未遂,依据部分全体的认定原则,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敲诈勒索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在判断其既遂与否时,应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
集团化办学是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界积极实践的重要办学模式之一,是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种创新形式。文章以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教育集团常务理事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