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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专门规定了特殊防卫。特殊防卫和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正当防卫的自身特殊性。特殊防卫面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殊防卫的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伤不属于防卫过当。基于特殊的价值平衡取向,在构成要件认定阶段中,特殊防卫的主观状态、防卫起因、不法侵害起止时间以及防卫人行为限度都应有特殊理解。在司法实践中,能否适用特殊防卫来排除防卫人的违法性,成为有关案例的焦点。近年来发生的“昆山龙哥案“即为适例。防卫的适时性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法院的最终判决肯定了符合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